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x,住所地xx,联系电话xx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
被告:xx,联系电话:xx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
诉 讼 请 求
1、依法确认死者丙为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受害人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2、依法判令被告在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人民币xx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xx元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
3、依法判令被告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xx元;
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事 实 和 理 由
xx年xx月xx日,xx驾驶原告所有的闽xx号中型厢式货车沿国道xx线由泉州往莆田方向行驶至国道xx福昆线xx公里处,与xx驾驶的闽xx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闽xx号货车乘车人丙被该车碾压于右前轮下,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丙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出血休克而死亡);xx轻微受伤;两车均在事故中不同程度受损。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厢大队认定xx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丙不负事故责任。
因本案交通事故,原告支付了死者丙医疗费xx元、尸体检验费xx元、闽xx号车司机xx医疗费xx元,向丙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x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x元、丧葬费xx元、误工费xx元、住宿费xx元、交通费x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xx元。此外,原告还支付了闽xx号货车修复材料费xx元、维修费xx元、吊车拖车费xx元、车辆鉴定费xx元。
原告于xx年xx月xx日为闽xx货车向被告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赔偿限额为人民币xx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责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xx元,不计免赔率)和机动车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xx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一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告依法应当在交强险、三责险和车损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但是,保险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仍然未能依约在前述三险种的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无奈,原告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请。谢谢!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公司
xx年xx月x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