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浏览视频:保险不再保险:聪明的保险推销员
作为退休人员的李金兰,每月领取养老金1338.30元。2006年12月,在太平洋洋保险上海分公司业务员毛云娟的推销下,其向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投保“小康之家—幸福一生两全保险”9份,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份,保险费分别为52092元、3034元。2007年1月5日,李金兰前往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超声提示“子宫萎缩、子宫肌瘤”。同月11日,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 签发人身保险契约变更通知单,特别约定“如被保险人因子宫肌瘤住院,本公司(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不承担住院医疗补贴赔付责任”,李金兰在被保险人栏内签字。
同月15日,在李金兰自行支付25126元、毛云娟垫付3万元的情况下,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向李金兰出具首期保险费55126元的发票。次日,太平洋保险签发保险单位,保险合同载明,保险期限自2006年12月31日零时起至终身止或合同列明的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缴费方式是按年(5次)缴清。另约定保险公司合同自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同月18日,李金兰签署保险合同回执。此后,毛云娟向李金兰催讨垫付3万元,李金兰归还18000元。2009年,毛云娟为剩余垫付款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保险推销员的“诱导行为”如何认定?保险推销员的行为是否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