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世纪初,英国封建君主英王亨利三世(1216一1272)为维护君主本身的利益,下令颁布了《没收条例》规定、教徒欲把土地赠与教会团体的,需先得到君主诸侯的同意方可实施赠与,否则系擅自出让的赠与将被官方没收。这个法令的出台背景是,由于英国是一个普遍的基督教国家,按照基督教关于财产的精神、认为一切来源于上帝所赐,教会的财产就是神的财产、若有什么机构或组织向神的财产征收税费是不可以的,因此政府规定对教会的财产免征任何税费、以示全国上下对神的敬仰和崇拜;而各教会团体的信徒受“僧侣贫穷宣言”的影响、心甘情愿在死后将其财产赠与教会团体,长期以来教会团体的土地财产增多而政府能够收税的范围减少、严重影响了君主诸侯的利益,于是便产生了《没收条例》这一法令。
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没收条例》严重地打击了教会团体,鉴于英国上下基督教徒非常普遍、许多法官就是基督徒,这些法官就比照罗马法的用益权与信托遗赠制度,创设了“尤斯制”、用以规避《没收条例》的约束。具体做法是,有土地的教徒在生前立下遗嘱、把土地赠与第三者所有、而不直接赠与教会团体,名义上教会团体没有土地所有权、官府就不得依《没收条例》没收其土地。在遗嘱中明确指出土地在赠与第三者时、表示了土地赠与的目的是要保障教会团体对土地有“用益权”,即第三者有名义上的土地所有权,教会团体有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和收益权,这样就维护了宗教团体的利益、也达到了教徒要为宗教作贡献的心愿。这种“尤斯制”就是现代信托制度的早期形态,立下遗嘱赠与的教徒就相当于现代的委托人、第三人就相当于受托人、教会就是受益人。
其实,由于当时英国同时存在并行的、皆是产生于罗马法的两种法律制度,即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成文法而衡平法是判例法,因此当时的“尤斯制”得到衡平法的承认而被普通法否认;因此,常有得到土地的第三人按普通法的规定背信弃义不将持有的土地权交给教会,而此时教会只有通过衡平法的诉讼方式才能取得财产;衡平法以公理与良心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一直延续到1873年衡平法被废止。
所以信托原型的“尤斯制”是为了规避《没收条例》,其发展得益于衡平法的保护、直至后来成为成熟的法律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