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控制下交付
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查机关发现了犯罪,可以不当场抓获,而是对其加以充分的监控,让其在监控下继续实施,当犯罪行为又触及到其他有关犯罪嫌疑人时,再将其捕获的侦查方法。
这种侦查方法在侦查毒品、走私案中经常被使用。
在毒品犯罪中,由于毒品犯罪具有隐性,用常规的方法根本无法应对隐蔽的毒品犯罪。因此,与毒品犯罪相对应的犯罪侦查手段应运而出。
二、控制下交付怎么处罚
控制下交付是否要付全责,这主要看贩毒人员进行毒品交易进行到了什么阶段。
“控制下交付”的犯罪既遂认定。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因此,犯意引诱、双套引诱、数量引诱、间接引诱以及机会引诱实施的毒品犯罪,均属于犯罪既遂。但根据上述《2000年座谈会纪要》、《2008年座谈会纪要》精神,可以从轻处罚。
“控制下交付”的犯罪未遂认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犯罪状态。上述“抓捕引诱”实施的毒品犯罪,这种情形对于出卖方不存在犯罪引诱,属于犯罪既遂,应当依法处理;对于毒品购买方,由于毒品已被侦查机关控制,属于不能犯未遂,应当依据《刑法》23条的规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在毒品犯罪中,控制下交付是否要负全责,主要看毒品交易进行到哪个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