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车司机容留他人在车上吸毒
张某是出租车司机。一天晚10 时许, 两名乘客李某、孙某搭乘其出租车, 并让张某在城里转。二人上车后不久, 即拿出毒品在车内吸食。张某发觉后未有任何表态, 仍载乘二人继续行驶。二人在车上吸完毒品, 又逗留半个多小时后下车。二人如数支付了车费, 并多给了张某20 元钱。后来二人因实施犯罪而被逮捕, 交代了在张某的出租车内吸毒的情况。
二、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有意见认为, 张某的行为应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张某主观上有容留李某、孙某在出租车吸毒的间接故意; 客观上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 而且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监管秩序, 因而张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本文认为, 张某的行为虽然属于容留他人吸毒, 但是其情节显著轻微,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 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而只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即可。对张某在出租车中容留李某、孙某吸毒的行为, 可以认为其缺少期待可能, 因而对张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理由主要有三点:
(一)出租车司机没有任意拒载的权利, 也就是说, 除非乘客在搭车时有明显的违法企图或者有明显地拒绝支付车费的情形,司机都有义务载乘乘客。
(二)出租车司机没有报案的义务。尽管处于一般社会公德考虑, 当发现违法行为时, 公民应向有关机关报案, 但这只是一种道义上的义务, 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 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他有义务去报案。
(三)就本案而言, 从当时情势判断, 如果张某停车让二人下车, 可能会遭到人身安全上的危险。这也是本案最为关键的一点。对于发生在出租车上的犯罪, 出租车司机当然有义务, 在有能力的情形下加以制止。但是, 从本案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乘客的人数看, 对于张某而言, 他有充分地理由相信, 如果此时让二人停止吸毒, 或者中途停车让二人下车, 他都可能遭受到人身安全上的威胁。而出租车司机这一职业, 与其他职业相比, 本身即具有较高的职业风险, 因而对于一般的出租车司机而言, 在这种情况下, 很可能做出与张某相同的选择。因而说, 在本案中, 对张某是缺乏期待可能的, 进而应否定其刑事责任的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