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自首的从宽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和68条的规定,对自首的从宽处罚有两种不同的具体情形:
(一)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即对一般自首的犯罪分子采取相对从宽处罚的原则。
(二)是对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对同时并存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这两个情节的犯罪分子,采取绝对从宽处罚的原则。
二、关于认定毒品犯罪分子的立功
刑法意义上的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立功,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从宽量刑情节之一,也是我们在处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案件或者其他毒品犯罪案件时,常常需要加以认定的情节。对此,应注意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立功的主体,仅限于犯罪分子。
(二)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的规定,立功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
2、犯罪分子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三)立功的从宽处罚
对于立功的从宽处罚,有三种情形:
1、是犯罪分子具有一般的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是犯罪分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是犯罪分子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自首的从宽处罚,毒品犯罪分子的立功认定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