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借离婚转移财产
冯军原是某企业的办公室主任。下岗后赋闲在家,无所事事,一直考虑做点买卖。经过考察,冯军觉得服装批发生意有利可图,于是通过熟人介绍向某商业银行货款10万元做起了服装批发生意,货款期限为3年。由于是初次经营,冯军不太懂行,结果生意失败,没有营利一分钱。为规避法律义务,冯军与妻子朱雁协议离婚。冯军原有的一套两室一厅的住宅(现在已升值为23万元)归朱雁所有。货款到期后,该市某商业银行多次上门催冯军还款。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该市某商业银行向冯军发了最后还款通碟,要求冯军在1个月内还款,否则将其房屋拍卖。冯军表示其已经与朱雁离婚2年,那套两室一厅的住宅已归前妻朱雁所有,自己身无分文,已无财产偿还这10万元的债务。于是,该市某商业银行将冯军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梢冯军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冯军返还银行货款及利息。
二、贷款人能否申请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本案中,某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申请撤销债务人冯军的行为,从而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实现。理由是: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在本案中,某商业银行若要实现债权,存在一个先决条件,即冯军必须有足够的财产偿还债务,而冯军曾经有足够财产即住宅来偿还债务,但现在冯军已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将住宅无偿分给其前妻。在这种情况下,某商业银行欲实现债权,只能根据法律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撤销冯军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