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如何分
我国以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为主,以分工为辅,按行为人的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可分四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一)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也即对集团成员按犯罪集团计划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分则将某种帮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罪名的(如协助组织卖淫罪、资助恐怖活动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仍然认为是共犯,但根据分则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胁从犯
因被胁迫而参与犯罪的是胁从犯,被胁迫不包括被诱骗。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
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是教唆犯。
对于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多按主犯处罚。如果刑法将某种教唆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的,仍然认为是共犯,但按分则的规定定罪。如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定妨害作证罪,不定伪证罪的共犯;律师伪证罪也是如此;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的,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不定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共犯。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定煽动分裂国家罪,不定分裂国家罪的共犯。
二、哪些情形不属于共同犯罪
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形,一般都与过失或无共同故意相关,具体情形包括下列6种:
1.共同过失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基于意思联络,在过失心态的支配下共同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我国刑法已经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2.故意行为与无罪过行为:是指一方故意犯罪,他方与故意犯罪者存在着协同的行为,但是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尽管这种协同行为具有行为的共同性,但是由于主观上缺乏意思联络,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
3.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是指一方故意犯罪,他方过失犯罪,由于两者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
4.超出共同故意的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之外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则超出共同犯罪故意之外的犯罪不属于原先的共同犯罪。
5.同时实施故意内容不同的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均以故意心态实施着协同的侵害行为,但是这种故意心态的性质内容并不一致而缺乏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
6.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是指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并不存在共同谋议,而是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给予窝藏、包庇,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同犯罪。反之,假如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与他人共同谋议,则这种事先有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与他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种类繁多,与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相近,一般比较难以区分,只有尽早委托律师了解、分析案情,才能尽可能的弱化行为人在案件中的作用,因此建议您及时来电咨询并委托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