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卖方不协助买方过户,买方诉请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2016年2月王阿姨为了置换到离儿子家近一点的小区和张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价款160万元,分两笔支付,首付款90万元于签订买卖合同当日支付,余款70万元仅约定于过户后当日支付。合同签订后,王阿姨如期支付了首付款90万元,然而在王阿姨要求张先生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张先生却以王阿姨未支付余款70万为由拒绝过户。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王阿姨遂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协助买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庭审中,张先生提起反诉,以王阿姨未按约支付余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张先生担心王阿姨不具备付款能力,如果先办理过户手续之后,其自身存在交易风险。在庭审的过程中,王阿姨为证明自身具备付款能力,遂将余款70万元交至法院保管。
虹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仅约定过户当日支付余款70万,但未明确过户和付款的先后履行顺序而发生争议,故买方和卖方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在卖方未履行过户的义务前,买方有拒绝先付款的权利,在买方未履行付款的义务前,卖方也有拒绝过户的权利。但是,本着保护交易的原则,鉴于买方已经将余款70万元交至法院保管,法院据此判决卖方应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协助买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律师说法:为了避免付款和过户发生争议,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付款和过户履行的先后顺序。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款支付和过户,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履间时间和期限,对于付款和过户两者之间的先后履行顺序应当予以明确,以免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果你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对房屋买卖流程不是很熟悉或者对相关的法律问题比较迷茫,可以求助房产专业律师的帮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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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