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众筹行业报告:融资破60亿
日前,中科云天使研究院正式对外发布《2016Q2中国股权众筹行业发展报告》。《报告》通过对28家股权众筹平台数据进行采样,从行业数据、行业政策、行业新闻和行业创新四个维度分析二季度我国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态势。数据显示,截止2016年6月30日,28家平台累计成功融资项目856个,累计融资额60亿3744万元。截止2016年6月30日,此次《报告》采样的28家平台共帮助30余个行业的856个项目成功融资60亿3744万。相比于《2016Q1报告》采样的18家平台在二季度新增成功项目66个,累计融资额7亿7108万。其中,有5家平台二季度新增成功项目数量为0。
二、股权众筹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与其他融资模式相比,我国股权众筹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发展空间很大,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其中股权众筹融资过程中蕴藏的法律风险,便是其发展壮大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重大难题。
“重大”在于对股权众筹法律风险的把握决定其今后能否在市场中得到长足发展,能否被监管者所包容甚至肯定。“困扰”在于股权众筹中的风险种类、风险纳入的必要性及风险纳入机制等问题目前尚未有明确统一的认识,仍需进一步讨论研究。
(一)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单纯的线下私募也会转变为“网络私募”,从而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要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取决于其是否是公开发行。股权众筹需要对其运作模式进行严格管控或采取特殊方式才能规避《证券法》限制,而这种规避方式从法律解释角度来看往往又不可靠,毕竟打“擦边球”是个高难度的技术活,也伴随着较高的法律风险。
2010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构罪的客观方面是未经批准、变相发行或超过人数限制,其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的可解释空间较大,股权众筹的融资方式按照一定的解释方法很有可能便会被囊括其中,面临刑事制裁的风险。倘若真的走入“禁区”,按照我国“先刑事后民事”的诉讼程序,投资人的合法财产利益便会受到极大的威胁甚至可能血本无归。
(二)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股权众筹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众筹平台作为第三人更多起居间作用。我国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普通投资人针对领投人所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该机制旨在通过专业的投资人把更多没有专业能力但有资金和投资意愿的人拉动起来。但这样一来,在政策与监管缺失的情形下,这种推荐引导的投资方式容易增加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恶意串通,对跟投人进行合同欺诈的风险。如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领投人带领众多跟投人向融资人提供融资,若该领投人名气很大或跟投的人数众多,便会产生“羊群效应”,造成许多投资人在不明投资风险的情形下盲目跟风,融资人获取大量融资款后便存在极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资失败等借口让跟投人尝下“苦果”。同时,对于单个投资者而言,存在因为小额的投资纠纷不得不走上民事甚至是刑事法庭的现象,纠纷解决的成本过高。
(三)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一般来说,股权众筹平台的作用在于发现投资者与融资者的需求并对其进行合理匹配,提供服务以促成交易并提取相应的费用作为盈利,属于一般的居间合同。但具体来说,它又不完全属于居间合同。从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融资双方的服务协议可以看出,股权众筹平台除了居间功能之外还附有管理监督交易职能,如天使汇服务协议第4条规定若用户有违反协议或法律的行为,则众筹平台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中断其账号、删除地址、目录或关闭服务器等行为。同时,笔者认为股权众筹平台要求投融资双方订立的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存在不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