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股权转让的原因
因为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股东转让其股权是股东权内容之一,凡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都可行使该项权利。
但该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仍应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二、法律规定
(一)《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列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分红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据此规定,没有实缴出资的股东原则上不得分取红利,已经抽逃出资与没有实缴出资的效果很类似,可以不分红;但是,二者毕竟不同,尤其是在出资到位后较长时间才抽逃出资的股东,其出资对公司的利益是有贡献的。对这种常见的“灰色”问题,最好是在公司章程中详细约定如何处理。
(二)《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从文义上理解,已经抽逃出资的股东,或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原则上有表决权。
至于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后的股权转让问题,可以推测《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转让,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取得这种有瑕疵的股权后,其相应的股东表决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增资优先认购权降受到限制,直到补足出资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