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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新政策激发经济活力,创业公司合法运用股权激励

股权资讯          2016-09-25 阅读:301

程胜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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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新政策激发经济活力

近日,据新华社报道,在大众创业创新的大时代,为留住优秀人才,越来越多企业开始实施以人力资本为激励对象的股权激励机制。在这一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降低企业和相关获激励者的税负。记者近日采访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针对我国与股权激励相关的税收政策,受益者的税负影响和技术入股后如何征税等问题给出相关回应。两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我国,企业股权激励始于20世纪90年代,直到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才真正实行。2006年我国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只有44家,2015年增长到557家。国有非上市科技型企业自2009年起在中关村、东湖、张江等地区开展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2014年底试点单位初步统计约230家。2016年3月1日国家出台实施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即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之外,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也将呈迅速扩大趋势。

目前,我国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员工持股计划等,此外还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方式。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也主要集中在股权奖励和技术入股两方面。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也可享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

创业公司合法运用股权激励?

面对当今普遍运用股权激励手段激发经济活力的现状,如何合法运用股权激励至关重要。特别是创业公司如何合法运用股权激励,成为了很多人关注的问题。创业公司的股权激励方式一般有如下几种:

1、现权激励

现权激励,就是被激励的对象直接获得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享有创业公司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这是最直接、有效的激励方式。

2、期权

期权就是基于未来,由公司设定一个优惠条件,给员工在未来某个时点购入公司股权的权利,员工可以根据行权时公司的状况,选择购买或者不购买股票的权利。股份期权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最常用的手段,对于非上市公司,由于激励标的并非股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股票,因此并不涉及行权时的公开市场价。但对于创业企业,由于其股权的价值,与其业绩、行业空间、产品等都有极大的关系。所以,创业公司可以考虑期权模式,并辅之以明确的行权条件,以达到激励效应。

3、虚拟股权

虚拟股权一般只有分红权,而无其他股权权能,虚拟股权的股东不会出现在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上,除非经第三方认可或明知,一般并不具有外部对抗效力。

发挥股权激励优势的同时,规避风险,保障利益,在律师指导下建立适合创业公司现状的股权激励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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