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赵薇夫妇减股套现近11亿元
10月12日报道 据港交所文件,赵薇夫妇10月5日场外减持7.993亿股阿里影业股份,每股作价1.571港元,持股比例由8.14%降至4.97%,套现12.557亿港元(约10.8672亿元人民币)。
早前,赵薇及丈夫黄有龙于2014年12月斥资31亿港币,按每股平均价1.6港元购入19.3亿股阿里巴巴影业股份,相当于阿里影业9.18%的股权,成为阿里影业第二大股东。
2015年4月,据联交所资料显示,赵薇及其丈夫黄有龙以每股3.9港币减持2.56亿股阿里影业,套现约9.984亿港币。加上本次减持的7.993亿元,两人仍持有12.536亿股阿里影业,市值为20.684亿港元。
二、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
罗伊.纽伯格说,投资的成功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基础上的。
分析人士指出,股权众筹平台的现状基本上是鱼龙混杂,一般情况下,靠谱的平台都难以保证每个项目都可以赚到钱,更何况是那些自身缺乏投资风险评判的平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指私募股权投融资操作过程中相关主体不依据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己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者要有清晰的法律风险意识。如:
•未依法设立和依法报批;
•代持股中投资者人数超过《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创投办法》规定的上限;
•承诺固定收益,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
代持股中实际投资人数超限,涉嫌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实践中,一些私募发起人为了获取注册,安排或者默许一些投资能力不足的单个投资者采取代持股的方式进入企业股东,而代持人可能持有数十甚至数百名投资者的资金。这种行为给私募企业的运营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具体法律风险存在如下几方面:
①登记备案信息失真。如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方面不完整、不真实,更新不及时,没有按规定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变更情况。
②资金募集行为违规。如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变相降低投资者门槛、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夸大或虚假宣传、违规保本保收益、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等。
③投资运作行为违规。如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将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违反合同约定列支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等。
④公司管理失范。如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公司管理薄弱;有的公司管理和风控流于形式。
⑤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披露信息不充分;没有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或执行不到位等。
⑥资金未实现第三方托管。将公司资金与基金资产混同使用,甚至转移使用。
⑦涉嫌非法集资。如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资金,涉嫌变相高利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操纵市场、进行内幕交易等。
⑧股份代持,变相超越法定人数,在代持股份情况下,经过股份代持后,如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超越50人;股份有限公司超越200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