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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亟待建立透明连贯分红机制 上市公司的分红规定是怎样的

股权资讯     徐亚兵     2017-04-13 阅读: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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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亟待建立透明连贯分红机制

据中国经济网讯,从理论上讲,上市公司利润如何分配,分不分红、以何种形式分红,都属于企业自主决策的范畴,不应当过多进行行政干预。此外,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上市公司,基于再投资和持续经营的需要,分红力度会有所差异,因此也不能单纯依据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多少来衡量一个公司对股东的长期回报。

但是,长期以来,A股市场缺乏稳定的分红机制,上市公司分红较为随意。一方面,长达十数年没有进行现金分红的“铁公鸡”为数不少。另一方面,一些上市公司习惯于动用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大比例转增股本,玩“高送转”游戏,引诱投资者炒作股价。近年来,这一情况越发突出。

股票市场是否具有连贯的现金分红机制,直接影响投资者回报。众所周知,股票投资收益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上市公司分红(股息派现);二是资本利得(买卖差价)。如果上市公司长期不进行现金分红,那么投资者只能通过买卖股票差价来实现收益,当买卖价差成为市场普遍行为,就会显著增加市场的投机性,市场波动幅度也会加大。

建立稳定、透明、连贯的分红机制是股票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从过去的经验来看,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等多部门都在鼓励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但由于缺乏约束力,效果并不显著。当前,迫切需要建立起一整套具有约束力的现金分红制度。一方面,正在修订的《证券法》应当充分体现现金分红的必要性,将上市公司再融资和现金分红进一步挂钩。另一方面,在常态化的监管中,针对那些具有分红能力却无正当理由长期一毛不拔的“铁公鸡”出台相应监管举措,这也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进一步引导市场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重要内容。

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08年10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4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对于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 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在《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 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同时应当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

五、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同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是否制定现金分红预案。”

六、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

以上便是本人对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规定的描述,如有疑问,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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