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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 股权处理

股权资讯     杜晓青律师     2017-05-12 阅读:287

程胜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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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

甲公司、乙地勘局、上海丙公司均为乙有色公司的股东,乙地勘局直接负责乙有色公司的运营管理。2012年6月4日,乙有色公司公告称其与上海丁公司签订协议,将自有资金4亿元交给乙地勘局寻找经营项目,该资金已实际交付。经查询得知,上海丁公司系上海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戊企业作为乙有色公司的股东,未参加公告所称的2014年第二次股东会会议,对此不知情。甲公司、乙地勘局、上海丙公司将包括上海戊企业在内的各股东投入乙有色公司用于公司发展的4亿元资金交付给注册资本仅为1000万元且无任何项目储备、投资经验的上海丁公司进行项目投资,不符合各股东对乙有色公司增资的目的,既有违商业惯例,又严重损害上海戊企业的股东利益。

因上海丁公司系上海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丙公司又系乙有色公司的股东,其与乙有色公司的案涉交易为关联交易,乙地勘局实际负责乙有色公司的运营管理,五被告恶意串通进行关联交易侵害了上海戊企业的合法权益。五被告应立即恢复原状,上海丁公司应向乙有色公司返还已交付的4亿元,甲公司、乙地勘局、上海丙公司作为本次关联交易的策划者,与协议双方共同串通签订协议并捏造决议以促成关联交易的完成,应对前述资金返还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判令:上海丁公司向乙有色公司返还4亿元投资款,甲公司、乙地勘局、上海丙公司就返还4亿元投资款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共同负担。庭审中,上海戊企业变更诉讼请求为因该委托理财行为致上海戊企业投资乙有色公司的资金受到损失,故要求各被告向上海戊企业返还投资款且赔偿投资收益。其诉请主张的4亿元的计算由来明确为:上海戊企业对乙有色公司已累计投入3.075亿元的投资,该行为致上海戊企业将来退出乙有色公司的股东剩余价值分配权受到影响,预估损失为1亿元,累计已超过4亿元,现仅主张4亿元。此外,上海戊企业明确款项的返还对象为上海戊企业,要求返还的依据为侵权损失赔偿。

股权处理

2007年4月26日,乙地勘局作为唯一出资人设立乙有色公司,注册资本为7000万元。此后,为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引入战略投资者,分步有序地进行股份制改造的需要,2013年1月17日,乙地勘局、上海戊企业[原名苏州乙有色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甲公司、上海丙公司四方签订增资协议1份。增资协议约定乙有色公司通过引入外部投资者进行增资,将公司注册资本由61675.74799万元增加至12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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