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
许某与王某于2015年10月24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1、王某将其持有的泰州某管理有限公司的450万股权,以人民币1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许某。二、许某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形式一次性直接交付给王某。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王某不再享有股东权益,履行股东义务,许某按出资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签订后双方于2015年12月2日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同意,许某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30万元由双方指定的第三方张某代为收取;二、许某支付股权转让款至张某账户后,王某应立即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取得新的营业执照之日,由第三方张某将股权转让款130万元一次性支付原告,否则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第三方张某承担。上述两份协议签订后,2015年11月27日,王某协助被告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许某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但许某于2015年12月7日仅通过第三人支付了100万元,剩余30万元股权转让款迟迟未支付。王某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许某立即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30万元整,第三人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法院判决:一、许某一次性给付王某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0万元;二、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股权受让方逾期出资,出让方可否单方解除协议?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属于合同法定解 除的一种情形。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没有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 届满,仍然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杈 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但并非就可以因此而解除合同。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解除合同:
(一)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所谓主要债务,应当依照个体的合同进行判 断,一般说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债务,应为主要债务。比如买卖合同, 在履行期限内交付的标的物只占合同约定的很少的一部分,并不能满足债权 人的要求,应认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有时,迟延履行的部分在合同中所占 物质比例不大,但却至关重要,比如,购买机械设备,债务人交付了所有的 设备,但迟迟不交付合同约定的有关设备的安装使用技术资料,使债权人不 能利用该设备,也应认为是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二)经催告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债 权人应当在一定的合理期间内,催告债务人履行。该合理期间应根据债务履 行的难易程度和所需要时间的长短确定,超过该合理期间债务人仍不履行的, 表明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不可能再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 如果仍要债杈人等待其履行,不仅对债权人不公平,也会给其造成更大的损 失,因此,债权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六 十七条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 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案股权转 让合同也可以看做是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被告未支付的价款占合同总金额 近一半,从以上法律规定出发,原告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原告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却迟延履行其主要义务,在此种情 况下,原告通过诉诸法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 股权转让的要件之一就是出让方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此时出让方巳经 完成了其交付股权的义务,受让方应该据此支付转让金,那作为已完成协议 义务的出让方来说,是不是只能等着对方送钱上门呢?本案恰恰是告诉这些 善良的守约者,如果碰到不诚信的违约者,完全可以拿着法律赋予当事人单 方面解除协议的权利,以此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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