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女生小周遇害案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当天表示上诉。小周的父亲称对判决结果比较满意,但对李某庭审上的态度表示失望。据了解,上次开庭后,李某父亲曾向周家表示愿意卖房赔偿,但被周家拒绝。
你们都在我的剧本里
去年8月9日,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小周与朋友失联。两天后,8月11日,李某在内蒙古饭店被警方抓获,他当场承认自己已经将小周杀害,尸体就藏在他租住的出租屋内。
今年11月18日,本案在北京市三中院不公开审理。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某当庭表示认罪,李某父亲作为辩护人之一参加了庭审,他称儿子平日善良、守法、爱护小动物,是心中的恶魔驱使儿子作出杀人的行为,他对于没有教育好儿子感到很愧疚。
庭审中,李某的情绪始终十分平静,并称“你们都在我的剧本里”。这样的态度激怒了小周的父亲,在休庭后,小周父亲向媒体表示李某的悔罪态度不真诚,希望法院判处李某死刑。
法院认定人身危险性极大,一审判凶手死刑
今天上午,李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在北京市三中院公开宣判。李某的父亲并没有来到宣判现场,小周的父亲和代理律师以及小周的部分同学来到法庭旁听了宣判过程。
10点整,李某被带入法庭。宣判全程,他脸上没有多余的表情,但却一直在扫视着法庭。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为寻求刺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辩护律师所提的李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警方在抓获李某前,已经将其列为重大嫌疑对象,其被抓获的地点也不是案发现场,故不构成自首。
法院认为,李某寻找被害对象时具有随机性,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实施杀人,对无辜者伺机作案,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且无法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虽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故三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应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等损失共计5万余元。
宣判后,李某当庭表示上诉。
死者父亲对判决满意,表示不原谅凶手
对今天的判决结果,小周父亲表示非常满意,但对于李某庭上的态度,他表示十分失望。并且李某的父亲、代理律师都没有来到法庭,在周爸爸看来,这是缺少诚意的表现。
在上次开庭后,李某的父亲在事发一年半后首次联系了小周父母,并亲自前往宜兴,表示愿意卖掉老家的房子尽力补偿周家,希望能够取得他们的谅解,但小周的父亲明确表示了拒绝。
小周的父亲说,同样作为父亲,他理解李某父亲的心情,“说良心话,我也同情李某的父母”。他表示,李某并非真的感到后悔,也从未向社会道歉、向受害人家属道歉,“现在,我不可能原谅他”。
但今天在法庭上再次看到李某,小周的父亲并没有太多的情绪波动,“恨肯定有的,但他在我看来已经是个死人了”。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张立文律师提出,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2、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3、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