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07年3月,王某经人介绍,被聘用到某公司出任财务会计职位。2010年5月,王某家急缺3万余元资产,遂造成了以记假账从出纳处将钱转出去,把责任推给会计的想法。同年7月,王某请人到金融机构办了一張卡,王某虚记了两笔费用总共3元,让会计将这3万余元根据网上银行转到卡上,王某将钱从卡上拿走,部分给了其父亲,部分存进自己储蓄卡。直至2010年末,东窗事发,王某站在了被告的坐席。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观点
王某利用职位之便,将本单位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律师说法

刑诉法第二百七十这条规定,公司、企业或是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位上的便捷,将本单位财产不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金额极大的,处5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制公司、企业或是其他国有制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制公司、企业或是其他国有制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员利用职位上的便捷,故意编造不曾产生的商业保险安全事故开展虚报索赔,骗领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七十这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是侵吞公司资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回公司资产,由公司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合作伙伴实行合伙制企业事务管理中,将理应归合伙制企业的权益占为己有的,或是采用其他方式侵吞合伙制企业资产的,责令将该权益和资产退回合伙制企业;给合伙制企业或是其他合作伙伴导致损害的,依规担负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是必须特别注意区别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主要表现为公司、企业或是其他单位的工作员,利用职位上的便捷,侵吞本单位资产归本人应用或是借款给别人,数额较大、超出四个月未还的,或是虽未超出四个月,但数额较大、开展盈利性主题活动的,或是开展违法活动的行为;岗位侵占罪主要表现为公司、企业或是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位上的便捷,将本单位财产不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法是侵吞,即没经合理合法准许也许可而私自侵吞归自己应用或是借款给别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法是侵吞,即行为人利用职位上的便捷,侵吞、盗取、骗领或是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侵吞本单位资产开展违法活动的,并不是规定“数额较大”只能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能侵吞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能够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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