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开开贷网站是开开贷公司创办的网络借贷中介平台。2013年11月22日,被告连书江开通开开贷网站,网站用户名为:LSJ126,向开开贷公司申请借款100000元,并出具签署名字的借款承诺书,承诺书主要内容“本人自愿通过开开贷网站申请借款,保证履行协议按时归还本息。本人逾期超过30日未归还借款时,本人同意由开开贷公司按照垫付标准代为偿还。代为偿还后,该笔债权全部转移给开开贷公司,开开贷网站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视为是本人已收到债权人债权转让的通知。”原告开开贷公司通过网站向被告发布了告知书,告知被告借款之前,必须扫描上传本人的身份证、工作(收入)证明、银行流水、信用报告等有足够能力还款的材料,同时告知借款者逾期30日未归还投资人借款时,借款人同意由开开贷公司按照垫付标准代为偿还。代为偿还后,该笔贷款全部转移给开开贷公司,开开贷网站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视为是借款者已收到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2013年12月3日,被告连书江通过开开贷公司旗下的开开贷网站,成功向多名投资人实现了借款,借款本金100000元,约定年利率21%,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2014年12月2日止,还款方式按月还款,等本等息。被告连振安、张永军、张成凯、连振和、连书会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次日,开开贷公司向连书江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96805元(其余的3195元为连书江应当承担的费用,已被扣除)。借款期限届满后连书江未足额还款,2014年12月4日,开开贷公司在网络借贷平台网站发布债权转让公告,鉴于借款人连书江(用户名:LSJ126)逾期未还款,开开贷公司已按网站公布之坏账处理归责向出借方垫付该笔借款,并取得该笔借款的债权。特此公告。截止2015年1月17日,连书江共偿还债权人借款本金68556.47元及相应利息,剩余借款本金28248.53元及利息等未有清偿。由于被告连书江逾期未还,开开贷公司代被告连书江偿还了投资者的全部借款。后原告开开贷公司诉求法院请求判令:1.连书江给付借款本金31443.49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该规定债权转让需具备以下四个必备条件:第一、债权转让以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为前提。 第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第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第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本案当中,被告连书江通过原告开开贷公司的网络借贷平台向出借人实现了10万元的借款,借款人收到了出借的本金,借款人连书江与出借人网络出借者之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投资确认协议书》和被告签订的《借款承诺书》的约定:“借款者逾期30日未归还投资人借款时,借款人同意由开开贷公司按照垫付标准代为偿还。代为偿还后,该笔贷款全部转移给开开贷公司,开开贷网站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视为是借款者已收到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该约定一方面课时视为转让方连书江和受让方开开贷公司之间达成的书面协议,另一方面也可以视为对于债权转让给开开贷公司,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本案中的债权转让安排,完全符合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开开贷公司在代为偿还网络出借人款项后,取得合法债权,其作为新的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被告连书江及担保人主张权利。
以上便是债权转让通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公告的效力如何的法律分析,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地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