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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出借的真正借款主体是谁?

金融证券案例          2016-10-10 阅读:505

邓隆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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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亿谷公司是从事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对外投资、投资咨询服务等。2014年下半年,周拥军找到亿谷公司要求借款。2014年9月30日,在亿谷公司人员陪同下,汪占鲸(蔡余国、徐樱杰、侯茂林、郑丹此前有款项汇入亿谷公司及其员工曾星账户用于投资,后四人委托汪占鲸作为出借方作为甲方即出借方、抵押权人,周拥军作为乙方即借款方,万商家居公司(是周拥军存在关联公司)作为丙方即抵押人,三方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协议书并经公证。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借给乙方140万元,借款本金甲方于2014年9月30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收款后出具借条);借款期限六个月,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29日止(具体起止时间按实际付款时间为准);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按月支付,最后一期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借款本金于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万商家居公司愿意用万商广场1幢3362商至3366商号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若乙方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或不能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时,丙方愿意放弃一切实体和程序抗辩的权利,同意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甲方有权依法向江山市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等。同日,就上述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书之后,亿谷公司根据周拥军指示将蔡余国等四人汇给曾星、亿谷公司款项当中的138万元支付给万商家居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美娟(周拥军的妹妹),其中2014年9月30日、10月1日、10月9日通过曾星账户汇入周美娟账户20万元及10万元、50万元、20万元合计100万元;2014年10月8日,通过亿谷公司账户汇入万商家居公司账户38万元。

借款之后,周拥军按月支付亿谷公司利息。2015年3月30日,周拥军通过万商家居公司员工周衰娟及周美娟账户分别汇入曾星账户73万元、29万元合计102万元;通过万商家居公司汇入亿谷公司账户38万元,用于归还上述140万元借款本金。但亿谷公司并未将收到的140万还给蔡余国、徐樱杰、侯茂林、郑丹4人,而是挪作他用。

后周拥军和万商家居公司作为原告将汪占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汪占鲸对万商家居公司所有的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万商广场1幢3362商至3366商号房产的抵押权。

二、律师评析

就同一借款出现多份内容不同的合同时,确定真正的出借和借款主体,是解决争议的前提。就证据效力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试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本案中中,就同一笔借款,出现了三份不同的借款合同,法院最后根据抵押登记的债权债务信息来认定了真正的出借和借款主体。由于真正的债务人即原告已经归还了欠款本金,主债权债务已经消灭,对应的担保物权也应当消灭。法院从而做出解除抵押登记的判决。

以上便是委托出借的真正借款主体是谁的法律分析,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地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

邓隆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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