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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当后,典当行是否可以要求支付逾期综合费

金融证券案例          2016-10-11 阅读:783

邓隆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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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上海某民营针织服饰公司因资金短缺,将位于上海松江区的两处别墅作为抵押向某典当公司借款2720万元。针织服饰公司与典当行签署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对当金、用途、当期、当金利息、综合费率的计算及违约责任予以了明确约定。此后,典当行按约足额发放了当金。但针织服饰公司却未能在当期届满后还款赎当。典当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针织服饰公司归还当金本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综合费(以2720万元为基数,按月综合费率2.2%上浮50%即每日1.10‰计付)、罚息(以27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半年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付)及复利共计6400余万元。

法庭审理中,针织服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先生表示,对于归还当金本金2720万元没有意见,但现在无力还款。抵押给典当行的两处别墅价值远远大于当金本金,典当行在合同到期后直接卖掉别墅抵债就可以了,不必向法院起诉。对于典当行所主张的逾期综合费及罚息则不同意支付。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双方约定当期届满日为7月30日,针织服饰公司从当期届满五日后即7月31日起计算至8月4日未赎当也未续当,应视为绝当,典当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处分已抵押的房地产,对当物进行服务或管理的依据和基础已经改变,因而不能继续收取综合费用。双方在合同中对绝当后逾期综合费用的收取作了相关约定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符,有失公平、合理,所以法院对典当行要求针织服饰公司支付绝当后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综合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典当可以解决资金的燃眉之急,但在典当时应充分的了解典当赎回或者无力赎回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行可以收取综合费用,包括服务和管理费。此外,典当行在业务经营中禁止发放当金时预扣利息等行为。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典当期限届满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在5天内赎当或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逾期不赎当或续当为绝当。

绝当后,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损益自负;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在本案中,双方虽然约定了逾期综合费用,但在绝当后,再向借款人收取这笔款项无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法院判决对该笔费用不予支持。

邓隆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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