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清算案件案例
申请人海洋公司于2013年1月13日向宁强县法院申请对被申请大地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法院依据申请人提供现有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原名上海海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大地公司由申请人海洋公司,刘明、王刚、倪伟共同出资成立,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海洋公司出资51万元,刘明出资15万元,王刚出资28万元,倪伟出资6万元,大地公司于2000年10月26日在宁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地在县汽车站,公司经营范围为矿产品(稀有金属除外)加工、销售、农副土特产、中药材购销、日用工业批发零售、烟酒副食零售。大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大地,系海洋公司委派,徐大地在2003年因挪用公款被判刑5年3个月。被申请人在成立后,仅仅参加了2000年、2001年的工商年检,从2002年起再未进行年检。2009年4月宁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该公司多年未在宁强县经营,无法找到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吊销了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事后,被申请人未申请复议和诉讼,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截止立案前亦未有被申请人的债权人提起清算。
二、公司清算案件法律分析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逐渐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它是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必经程序。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本案审理中,据海洋公司陈述,该公司之前的企业性质为国有,徐大地原本是该公司的负责人之一。之后徐大地主动向公司提出在宁强县开发有关矿产品项目的建议,海洋公司随即委派徐大地来宁强县成立公司。大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徐大地,其余三位自然人股东刘明、王刚、倪伟均为徐大地的亲友,也就是说,大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徐大地。大地公司成立后,只正常经营过两年,自2002年起再未进行过年检。此后徐大地被判处有期徒刑,而在这些年期间海洋公司因为远在上海,对大地公司的情况也不了解。本案在法院立案受理后,因大地公司无营业场所等原因,无法向公司送达。法院向徐大地等四位自然人股东邮寄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现四人的住所地均在上海,邮寄地址的依据是上海市公安局的有关户籍登记记录。在本案一审中,法院对于海洋公司申请强制清算的申请,裁定予以驳回。之后申请人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法律适用问题。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而原审法院以宁强县大地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无工作场所及工作人员,无法核实公司情况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上述“纪要”精神。综上,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裁定对本案发回重审,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