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14年3月10日,被告孙景胜、万俊娜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青岛开开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借款,并出具借款承诺书。开开贷为维持平台的有效运行对借入者和借出者收取小比例的费用,收费规则:对于借入者每笔提现费用收取5元,单笔最高提现额为5万元,账户管理费为每月0.6%,网站服务费按照借款期限平均到每个月的还款中。借入者通过网站发布信息得知上述信息,但并不要求借入者本人签名确认。
原告借给被告实际金额为80000元,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偿还。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年利率为18%。被告蒋学兵、孙运昌、孙景刚、康长军、孙景洲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清偿责任保证,并向原告出具担保函、担保书。2014年3月14日,青岛开开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平台,将款汇入孙景胜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账户,共计77700元(其余的2300元为公司会员费、服务费等)。被告孙景胜偿还了部分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此后分文未还。尚欠借款本金67661.85元。
由于被告孙景胜逾期未还,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代被告孙景胜偿还了投资者的全部借款。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蒋学兵、孙景洲偿还了原告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扣除已偿还的借款本金外,尚欠借款本金45461.85元及利息等未有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孙景胜、万俊娜偿还借款本息、滞纳金、罚息、网站账户服务费960元及自2014年7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以逾期借款本息为基数,按每月5%计算的违约金,按每日6%计算的罚息,逾期超过30天的,第30日开始每日按2‰计算催收费用;以借款金额为基数每月0.6%计480元的网站账户服务费;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依法判令被告蒋学兵、孙运昌、孙景刚、康长军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按约定承担借款金额10%的违约金;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二、律师评析
本案中,原告青岛开开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景胜之间受承诺书、收费规则等协议的约束,承诺书、收费规则等协议对原被告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被告孙景胜应根据协议约定按照每月0.6%的账户管理费向原告支付网站账户管理费。以上费用有借款承诺书、收取服务费规则、对借入者和借出者收取小比例的费用收费规则等证据支持,因此得到法院的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