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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股权众筹”实为“民间借贷”?

金融证券案例           阅读:490

邓隆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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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14年8月12日,于某与案外人盛某公司签订《俄罗斯M100-75燃料油合作销售合同》,约定合作方式为众筹配额模式,每10万元人民币为一众筹加盟单位,M100-75的每个众筹标准单位(10万元人民币)每月获取0.10美元/吨提货量;合同项下的标准合同额为20万吨/月;于某须将众筹资金10万元人民币于2014年8月12日划入盛某公司指定账户;每月于某获得含税利润2万元美金,连续12期,总共获取收益24万元美金(含税)。 于某向被告邸成名(盛某公司的代表,董事长)账户转款人民币10万元。2015年4月30日,被告邸某出具欠条,载明"本公司与于某因联合经营油料,按照双方签约协定于某投资人民币壹拾万元,到2015年4月30日,累计本公司应支归本金及红利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结此款最终日期为2015年5月5日前。"被告邸某与被告李某于1995年4月登记结婚,同为盛鼎公司的股东。

后于某将邸某、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邸某及妻子李某一次性归还所欠于某款项人民币16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俄罗斯M100-75燃料油合作销售合同》,约定合作方式为众筹配额模式,以10万元的入股款获得按照0.10美元/吨进行提货的优惠,同时获得每月2万美元固定利润回报。于某虽有打入10万元的凭证,且是以入股款名义打款,但每月的回报是固定的,这和共同投资共担风险,依靠公司的运营利润分成的股权回报存在根本区别。本案于某虽以股权众筹项目入股款的名义支付公司股权投资款,但是由于是以固定收益作为固定回报,更符合民间借贷法律特征,据此法院认定合作销售合同的性质:名为股权众筹实为民间借贷。

以上便是名为“股权众筹”实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分析,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地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

邓隆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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