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案号:(2015)万刑初字第64号
被告人:郑某甲
公诉机关:万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诈骗罪)
审判法院: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裁判:诈骗罪)
2014年9月,被告人郑某甲在没有任何经济收入的情况下,向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龙贷)张家口分公司万全县运营中心提供虚假的收入证明,并用800元在李某处购买假《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向该公司申请贷款6万元。2014年9月9日,郑某甲取得贷款后,被翼龙贷扣除服务费2504元,翼龙贷张家口分公司扣除服务费4598元,后用贷款本金支付6300元贷款利息,并将剩余的款项挥霍一空,于2015年3月份逃匿。被告人郑某甲骗取翼龙贷张家口分公司人民币46598元。
二、律师评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郑某甲为非法占有借款,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做抵押,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骗取投资人财产,数额较大,已经构成诈骗罪。
以上便是借款人用伪造的房产证通过网贷平台骗取借款要承担什么责任的法律分析,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地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