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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利益损害特征,期待利益损害的原则

法律法规          2016-10-20 阅读:328

邓隆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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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待利益损害特征

民事违法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也可以说是一种民事损害行为。在客观上的危害后果大体有三种:一是造成他人财产或财产权利的损害;二是造成他人人身的损害;三是造成他人人格(也即精神)的损害。

其中给他人财产或财产利益所造成的损害,又表现为受害人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和期待利益的损失。有时一个违法行为会同时造成两种财产损害后果,有时则可能只是其中的一种,所谓直接损失,是指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他人现有财物的毁损、减少、灭失或者支出的增加;所谓期待利益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或故意、过失地损害他人财产或财产权利,使权利人(也即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本来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未能实现和取得,或者由于损害行为而减少。

二、期待利益损害的原则

(1)实事求是,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实事求是,是指对期待利益损失的有无、大小的确定,要严格以事实为依据。这里所说的事实,主要是指受害人遭受期待利益损失的事实。

(2)依法限制。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他人期待利益的损失原则上应当全部赔偿,并不意味对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可以不受任何限制,或者对任何期待利益损失都不加区别,一概予以赔偿。相反,在司法实践中,对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应当依法限制,做到既公平合理又适当可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人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包括期待利益损失的,则依法对期待利益损失不予赔偿。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0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适当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对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不仅要考虑必要性,而且要考虑可能性,即要考虑行为人的实际承担能力。在一般情况下(加害人有赔偿能力),我们强调对期待利益损失应当全部予以赔偿。但是,如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确无能力全部赔偿,甚至没有任何偿付能力的,那么,也不宜一味地强调全部赔偿,否则会使赔偿失去可能性,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免其赔偿责任。这时应当注意如下几点:首先应当肯定加害人负有赔偿责任。即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明确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要切实查清加害人的真实经济情况。只有在确无能力而且在今后一定时期内也不会具有赔付能力时才可以减免;如果属于暂时无偿付能力,而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可以偿付的,则不应减免;如果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过大,而赔偿能力有限的,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情况决定部分减免。减免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应当做好受害人的工作,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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