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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违法收益处置案例,违法收益的法律规制

金融证券案例          2016-10-25 阅读:216

邓隆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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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违法收益处置案例

2003年9月15日,互助会与中关村证券签订了《委托投资国债协议书》,约定中的相关内容为:互助会将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委托中关村证券从事投资国债业务,委托期限为1年,即2003年9月15日至2004年9月15日,委托期间中关村证券不得用互助会专户上的国债作任何业务的质押担保,中关村证券应在委托期限终止日之前将所投资国债变现,并将全部国债投资资金及投资收益划给互助会指定账户,如中关村证券未能按期支付,则中关村证券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剩余资金总额每天万分之三向互助会支付滞纳金,中关村证券承诺在合同期内进行国债买卖,并在授权期满后停止进行买卖操作,因中关村证券违约、违规及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损害了互助会的利益,中关村证券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法收益的法律规制

本案为典型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所谓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经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能够通过破产程序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请求权。本案中由于中关村证券在经营中严重违法违规,存在巨大经营风险,其于2006年2月24日进行行政清理和托管,随后进入破产财产债权申报的程序。在原告申报破产债权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因为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申报的收益。

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互助会主张资金损失费人民币4 113 600元是否应被中关村证券管理人确认为原告互助会的债权。

要分析此问题,首先得看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投资国债协议书》与《<委托投资国债协议书>补充协议》,双方的协议中重点规定了被告中关村证券接受原告互助会委托国债投资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委托期内中关村证券支付互助会投资国债的年收益率为8.2%,互助会投资收益超出8.2%的部分作为中关村证券的投资顾问费,互助会投资收益不足的收益时,不足部分由中关村证券补足。此协议由于其约定的年收益率过高,不仅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此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也就是说,自合同签订之处即无效,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此时被告并非按照与原告约定的合同支付8.2%的年收益率,因此,原告申报8.2%的年收益率债权并不能得到支持。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互助会的诉讼主张和被告中关村证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互助会主张资金损失费人民币4 113 600元是否应被中关村证券管理人确认为原告互助会的债权。根据原告互助会与被告中关村证券签订的《委托投资国债协议书》及《<委托投资国债协议书>补充协议》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形成了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和双方当事人的到庭陈述,协议中约定的投资国债年收益率应为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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