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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集体企业破产案例,集体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制

金融证券案例          2016-10-25 阅读:333

邓隆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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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集体企业破产案例

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纺织品公司为集体企业,因长期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数额较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在此情况下,该公司经其主管部门新华区商业局批准,于1991年4月14日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这是一起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而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的案件。

根据1991年4月9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申请宣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申请人,既可以是该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是作为债务人的该企业自身。但无论是债权人提出申请,还是债务人提出申请,都必须向破产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依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性质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申请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等法人破产的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的规定。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破产的案件,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做到了依法办事。当区法院接到平顶山市新华区纺织品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依法审查情况,确认符合立案条件,即依法裁定进行破产程序。然后依法组成清算组,公告申请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审查债权人资格,通过分配方案,依法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他们在具体工作上也是认真细致的。在审查破产财产中,查出扬州、叶县有两处欠该企业款,立即追回,列入破产财产范围;在审查债权人资格中,发现有的主体有变化,即依法通知变更。这些做法都是很好的。

二、集体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制

新华区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后,认真审查了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发现该企业因管理不善而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数额达64万余元,并难以扭转亏损局面;同时还听取了该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认为符合立案条件。

进入破产程序后,区法院即向区政府发出公函,聘请区属有关局委的8名同志组成清算组,对新华区纺织品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并令该公司提供亏损情况、财务报表、债权和债务清册。与此同时,一方面向明确的债权人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在三十日内到法院申请债权;另一方面为了避免遗漏债权人,区法院又在《平顶山日报》和《法制日报》上进行公告,要求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三个月内向该区法院申请债权。以后,区法院及时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向全体债权人介绍了情况,并选定了会议主席。在清算组对破产财产清算后,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了破产分配方案。在审查破产财产和分配方案时,发现扬州和叶县两地欠该公司八千余元货款,区法院及时立案,积极为该公司追回了这部分债权,并将此款列为破产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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