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农科技涉嫌违规
中国证券网讯,6月14日晚,国农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而该事件将会对公司带来较大影响。同时,国农科技表示,由于公司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并于15日开市起复牌。

而就在十多天前,国农科技刚刚披露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初步框架。公告显示,公司已初步确定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河北一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交易标的属于医药制造业,交易方式为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对于此次因信披问题而被立案调查,国农科技表示,公司作为被调查单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将进一步做好相关调查进展的信息披露事宜,并承诺公司至少一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同时,公司称,截至公告发布日,公司尚未收到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
同时,公司还表示,如因信披问题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13.2.1 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而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交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如何处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或推迟披露重要事实的信息披露行为。上市公司合法合规地进行信息披露,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重要前提。上市公司违规信披,扰乱了证券市场的规范运行,《证券法》、《刑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都对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规定了信息披露主体的九种违规信息披露行为,涉嫌其中任意一种的,应予立案追诉。
《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信息披露主体和相关责任主体应受到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