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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裕达骗贷被罚 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金融证券资讯          2017-08-04 阅读:363

邓隆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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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裕达骗贷被罚

腾讯新闻讯: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4日上午开庭,对被告单位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高管、职员张新成、郭丽杰、肖艳玲骗取贷款、票据承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根据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单位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新成、郭丽杰、肖艳玲受郭文贵指使,违反贷款、票据承兑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共计人民币14.95亿元,至案发有2.12亿余元贷款未归还,其中张新成实施骗取贷款、票据承兑14.35亿元,郭丽杰、肖艳玲实施骗取票据承兑6000万元,其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及金融安全,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的“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单位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新成均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被告人郭丽杰、肖艳玲均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新成、郭丽杰、肖艳玲受郭文贵指使实施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犯罪行为,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新成、郭丽杰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中对被告人郭丽杰依法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肖艳玲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依法可免除处罚。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对被告单位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五千万元;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对被告人张新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对被告人郭丽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对被告人肖艳玲免予刑事处罚。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处罚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这一犯罪严重侵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给国家、集体的财产造成损失。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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