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证券权利纠纷中要求确认股权归属问题
黄某与张某曾为夫妻关系,其有一子黄小某。之后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儿子黄小某跟随黄某生活,由张某支付抚养费3万元,并且以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得的某有限公司中10000元股权抵作抚养费交与黄某。离婚后,黄某出具一份协议,将公司中的9000元股权赠与黄小某,股权会员证交与张某保管,现儿子黄小某持有该会员证。现在,该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改革,要求原公司职工股东退股,于是儿子黄小某持该证退股,但遭到该公司拒绝办理,黄某也不予协助。黄小某起诉要求确认股权归自己所有,并由黄某及公司协助其办理相应股权变更登记。
法院判决:不支持以赠与合同的名义转让股权
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儿子黄小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中,黄某等人未依法通知该公司其他股东,违反法律规定,黄某的赠与行为无效。现儿子黄小某起诉要求以该赠与合同确认以黄某名义登记在公司的9000元股权归黄小某所有,由黄某等人协助其办理相应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故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有限公司中,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本案属于证券权利确认纠纷问题,那么在股权转让中如何有效地完成股权转让呢?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本案中黄某虽然出具书面凭证将公司股权赠与儿子黄小某,但是鉴于有限公司股权具有人身附属性的特点,应依法经过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就转让、赠与事实书面告知其他股东,所以黄某的股权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以上就是对“证券权利确认纠纷中,如何完成股权的有效转让”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相关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来电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