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因证券公司投资咨询违反约定而引发的赔偿
钱某与某证券公司签订一份为期6个月“某投资会员服务合同”,合同内容为:该证券公司给钱某提供证券投资信息,分析、预测或咨询意见,个人研究成果及操作建议,提供的证券买卖建议仅作为钱某参考,不承担钱某的投资损失。合同签订后,钱某支付咨询服务费50000元。第一个月,证券公司向钱某提供了3支股票买卖建议,随后的几天,钱某因为没有得到该证券公司分析师邵某提供的服务,要求退还5个月咨询费。该证券公司表示愿意向钱某继续提供服务,遭到钱某拒绝。钱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不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承担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某证券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钱某咨询服务费用人民币20833.32元。如果没有按照法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故意不作为的当事人有义务减少损失的扩大,如果违反也应承担责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情形,钱某和该证券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该合同是有效的。其次,证券公司作为一个具有证券投资咨询经营资质的专业单位,应该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该证券公司履行存在瑕疵,因此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钱某拒绝证券公司继续提供服务,也构成预期违约,因此钱某也有过错,最终法院按责任划分双方需要承担的责任。
在日常交易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故意不接受导致损失的扩大,也应该承担一部分损失。以上就是对“证券投资咨询中与客户发生纠纷,如何承担责任?”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金融证券方面的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