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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券员工违规操作,责任谁来承担?

金融证券案例     邓隆炎     2017-11-14 阅读:491

邓隆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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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由证券员工违规操作引发的侵权赔偿问题

2005年4月25日,张某与其子董小某到昌吉市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咨询如何将其丈夫名下的股票过户到自己名下的事宜,该营业部营业员杨某和高某负责接待,二人告知张某,如按正规手续需公证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很复杂,可以采取简便方式。随即张某同意这种方式,由于其不会操作股票买卖和开户手续,2015年4月27日杨某从张某处获取股票交易密码,并为张某办理了股票电话委托手续。之后杨某买卖股票,又通过银行处理员孙某,在银行以张某的名义办银行卡并转账。并利用证券公司员工的授权权限及证券公司操作平台,办理银证转账开销户手续。杨某在2006年将张某的账户上的钱转到自己的银行卡上,杨某陆续将钱取出,最后一笔是杨某的丈夫张某某取出。

法院裁判:证券员工违规操作,证券公司和银行均承担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一、杨某和证券公司对张某损失461451.2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银行就张某损失461451.27元中的91270元范围规内与杨某、证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当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张某某就张某损失461451.27元中的40050元范围内承担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因证券员工违规操作,责任谁来承担?

证券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盗卖客户股票获取价金,此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证券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如果由于内部管理不善、监控漏洞等原因没有遇见也没有采取一定措施子以避免,那么,就应当认定证券公司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证券公司员工用职务之便盗卖客户股票获取价金的,该员工所在证券公司应对该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对“因证券员工违规操作,责任谁来承担?”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金融证券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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