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由信用卡透支未还款引发的赔偿问题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诉称:被告周某于2006年2月13日向原告牡丹信用卡部申请办理了牡丹信用卡一张,被告黄某系周某妻子,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人。被告周某领卡后,于2006年6月20日利用信用卡进行透支,至2007年5月17日透支本金4904.16元。
原告在持卡人透支逾期后多次进行追收,但被告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周某归还原告牡丹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及利息,其妻子黄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黄某辩称:黄某虽然是周某的妻子,但对周某何时向银行申请牡丹信用卡,存、领款多少,透支多少,这些情况一概不清楚。因此,该笔透支款应由周某个人负责归还,对银行出示的书证也不需要质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银行。关于周某,其既不出庭参加诉讼,也不作书面答辩。
法院裁判:银行追讨信用卡透支未还款不能将持卡人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第10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周某归还牡丹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04.16元及利息814.06元(利息暂计至2007年5月17日,之后利息另计)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驳回原告对被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律师说法:银行追讨信用卡透支未还款能否将持卡人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是黄某是不是应该作为被告,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黄某虽然是周某的妻子,但周某在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信用卡时没有黄某的签名,也没有约定透支款项由其妻子黄某偿还,更没有约定以夫妻财产作抵押担保的内容。原告仅以黄某是被告周某的妻子就要黄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欠妥的。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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