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借款人主张其非贷款实际使用人,是否可以免除还款义务?

金融证券案例     邓隆炎     2017-11-29 阅读:518

邓隆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案情简介: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引发的纠纷问题

2013年3月18日,原告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与被告马某1鉴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马某1提供贷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即自2013年3月18日至2014年3月18日,借款年利率为14.58%,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按月付息。同时约定,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原告为保障其实现债权,同时与被告马某2、虎某1、殷某、马某3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四被告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之日起2年。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马某1发放贷款5万元。在借款期限内,被告清偿了部分本金及利息,现对剩余借款本金25150.96元,借款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截至2015年2月3日)4768.98元至今未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由五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5150.96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裁判:借款人以贷款实际使用人非其本人不承担还款义务,法院不支持。

经法院审理认为:(1)由被告马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5150.96元,利息4768.96元,并承担自2015年2月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4.58%上浮50%计算);(2)被告马某2、虎某1、殷某、马某3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借款人主张其非贷款实际使用人,是否可以免除还款义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原告与被告马某1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马某2、虎某1、殷某、马某3签订的保证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

在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马某1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但被告只清偿了一部分本金及利息后,对于剩余借款本金和所欠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至今未能偿还,违反了借款合同的义务,属违约行为;被告马某2、虎某1、殷某、马某3应按担保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四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使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马某1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被告马某2、虎某1、殷某、马某3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事实成立,予以支持。

以上就是对“借款人主张其非贷款实际使用人,是否可以免除还款义务?”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金融证券方面的专业律师。


邓隆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100.67, 216.73.216.44, 10.2.100.67, 10.2.100.67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