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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发布失实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股票,该如何认定?

金融证券案例     邓隆炎     2017-11-27 阅读:526

邓隆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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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发布失实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股票

被告人张某某系某证券公司总经理,2010年7月,当其获悉甲投资公司欲投入巨额资金狂炒H上市公司的股票信息,明知该信息可能失实,但为了扩大交易量,完成全年利润指标而责令大厅交易员将此信息透露给一些在本营业部开户的投资者。投资者受到信息的诱惑,大量购进H上市公司的股票,以期待股价上扬时抛出。后由于甲投资公司发现H上市公司的新产品项目存在无法克服的技术障碍,决定放弃该投资计划。不久,H上市公司公布了下半年报表、市盈率、每股收益率,与媒体宣传的相差甚远,其股票连续几天跳水,持有H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经济受到惨重损失。

法院裁判: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发布失实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股票应定罪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证券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被告人张某某是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依法判决:被告某证券公司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律师说法: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发布失实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股票,该如何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某证券公司总经理,明知甲投资公司购买H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可能不真实,为了收取佣金完成本单位利润指标,故意提供给投资者,诱骗投资者买卖该股票,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的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特征,该证券公司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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