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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买自卖股票未影响股票交易价格,该行为如何认定?

金融证券案例     邓隆炎     2017-11-27 阅读:638

邓隆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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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因自买自卖股票行为引发的问题

被告人桑某与其兄桑会庆(另行处理)于1998年4月,在北京市、上海市等地的证券营业部先后开设49个股东账户,以广融公司等单位名义向其他单位融资,共使用资金人民币1.7亿余元,用以买卖东方电子股票,其中持有东方电子股票最多时达到723.3万余股,占东方电子集团总股本的2.52%,占该支股票市场流通股总数的10.06%,其间出现21次自买自卖东方电子股票的违规操作交易情况。截至2000年6月30日,桑军庆将所开设的各股东账户内的东方电子股票全部卖出,共获利人民币2.8亿余元。检察院以被告人桑某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裁判:自买自卖股票但未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不以犯罪论处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桑某无罪。

律师说法:自买自卖股票未影响股票交易价格,该行为如何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桑某在买卖东方电子股票过程中违反《证券法》和《股票交易规则》等行政法规,进行股票交易,但其所持东方电子股票的比例尚未达到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程度,其在买卖东方电子股票的过程中进行自买自卖的情况为21次,属违规操作股票买卖的性质,但现有证据难以确认桑某违规行为能够引起东方电子股票交易量或交易价格的异常波动。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桑某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对桑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其不具备资金优势、持股优势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以上就是对“自买自卖股票未影响股票交易价格,该行为如何认定?”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金融证券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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