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依照《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3)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4)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所以,用人单位应该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避免出现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劳动合同无效工资怎么发?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如果双方约定的报酬高于用人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工资水平的,除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外,劳动者已经给付劳动的,劳动报酬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