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通知解除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旬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劳动者只要提前通知即可而没有别的限制。这种情况下,固然劳动者可能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但在没有贸易秘密条款商定的情况下,没有对单位的损害赔偿责任。
2、随时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前提的。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但分歧错误单位负任何的违约或者赔偿责任(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者可能会碰到赔偿单位招聘费的可能),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造成损害的,并应当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计算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划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进步劳动合同商定前提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尺度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划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划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