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劳动合同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建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合同以及建立劳动合同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劳动合同建立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合同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劳动合同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劳动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当事人双方的意志虽体现了主体意志,但它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国家意志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起统帅地位。
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劳动合同的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也就是劳动合同得以实现的过程。
一、劳动合同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劳动合同纠纷的具体受理范围包括:
1、工资纠纷(包括经济补偿金、加工工资、休息日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纠纷);2、保险待遇纠纷(包括工作保险待遇纠纷、福利待遇纠纷);3、劳动保护纠纷;4、劳动条件纠纷 5、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包括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纠纷;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纠纷;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纠纷);6、违反保密事项赔偿纠纷;7、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经济赔偿纠纷;8、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权益纠纷;9、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