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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作协议,是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还是民事合同关 系?

签订劳动合同          2016-06-03 阅读:2059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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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竟能够签订合作协议

某公司与王某及案外人刘某三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三方共同组建公司北京办事处,合作期为三年。协议中涉及16项条款,其中约定“一、办事处为该公司独立核算部门;二、王某、刘某负责办事业务经营和日常事务管理……六、王某、刘某完税年薪为20万元人民币,并按月发放;七、出差标准:王某、刘某出差须经该公司同意,按公司出差标准报销费用……十、受聘期间不得再与本行业其他公司兼职或者与同行业其他公司进行合作。”

协议签订后,两人签订的报价单、购货订单、购销合同均盖该公司的公章。该公司也按约将工资存入二人银行账号。

河南某公司从未和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王某没有再别的公司工作。该公司于两年后发传真终止合作协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公司与王某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1)从劳动关系性质上来看,二者间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际劳动过程所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权利义务的行使,即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依照双方的约定及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来执行一定职务或工种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则提供生产及工作条件,对劳动力进行管理支配,并根据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按期给付相应劳动报酬。

本案中王某作为该公司的业务负责人,属于公司一员,执行公司交代的工作任务,并遵守该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该公司提供办公场的工作条件,同时管理支配王某的劳动力,对王某进行管理,按月支付工资。因此从二者关系的性质上看属于劳动关系

(2)从掌握的证据角度来看,王某提交的多份证据材料清楚地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每月向王某支付年薪,按月支付,该员工可以根据银行工资发放明细查询,按月发放工资是劳动关系的典型特征。签订的报价单、购货订单、购销合同均盖该公司的公章,说明王某是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业务往来,也说明王某属于公司的员工。

(3)从规范性文件角度看,王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个规范性文件也是劳动仲裁委裁决、一审法院判决的依据之一。王某和公司均是依法成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王某负责的工作符合公司经营作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支付王某固定数额的工资,属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的报酬。王某以该公司名义开展的工作属于公司的经营范围。该公司对王某进行管理约束,王某服从其管理,并向其提供有偿劳动,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力的使用与被使用的从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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