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用人单位改制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原告乔高银诉称,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2001年3月,原告开始在被告前身单位巩义市金龙煤矿(以下简称金龙煤矿)上班。2004年金龙煤矿合并至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现被告单位即金龙煤业公司,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至今。2009年,被告开始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到2013年3月份停止。2012年9月份,原告因病住院,被告按每月1600元支付原告6个月的病假工资到2013年2月,之后被告既不让原告上班也不支付原告任何待遇费用。2013年3月,原告因与被告发生劳动争议而向巩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巩义市仲裁委)申请仲裁,但至该案起诉时巩义市仲裁委员会未予处理。原告认为其在被告处连续工作超过10年,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原审法院巩民初字第4104号民事判决书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一终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书》,能够证明原告从2001年3月至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前,即2006年7月5日前,一直在原巩义市金龙煤矿有限公司工作,被告单位系原巩义市金龙煤矿有限公司改制设立,故原告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原告以连续工作超过十年为由提出被告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改制十年以上劳动者能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用人单位虽主张自己是由新设成立的企业法人,并不是由改制而来,但是并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既然劳动者已经连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十年以上,且劳动者自身已经主张要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双方即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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