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合同的内容
根据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第6条规定,集体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水平、工资分配方式和支付办法等;
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包括每天工作时间和每周工作天数,年休假及其他休息休假等;
3、社会保险和福利,包括养老、工伤、医疗、死亡等待遇,职工住房、生活供应、保健和文化体育设施等;
4、劳动安全与卫生,包括劳动条件、安全设施、防护用品、职工健康检查等;
5、合同期限;
6、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7、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8、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9、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0、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签订集体合同应具的下条件
签订集体合同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其它企业若与同级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方可代表行政方与职工方进行协商。
2.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先申请建立工会组织或民主选举一定数额的职工代表。
3.已经建立劳动合同制度。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应首先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4.已经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具有较完善的集体协商办法。包括:双方代表的产生、变更方法和代表的权利义务;双方协商的原则、内容和程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