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实践中有很多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这时候用人单位可暂不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作出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例也不少,劳动者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按照以往的司法实践,支付经济补偿和履行工作交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未履行工作交接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常常导致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最终也没有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
二.辞职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辞职是否发给经济补偿金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对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申请辞职的(必须是原固定制职工),按国务院第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富余人员指国有企业中,虽然和用人单位保持者劳动关系,但是却没有实际工作岗位的职工。)
老职工正常辞职的,也就是用人单位没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辞职的,仍按1981年国家劳动总局(81)劳总劳字83号执行,不发给辞职补助费;
对于劳动合同制职工辞职的,应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是否发给生活补助费可以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