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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劳动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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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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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订立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但不得扣押)

3、劳动合同期限(合同起止时间)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是劳动者的义务条款,包括工种、岗位和工作的数量、质量等)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是法定的劳动标准之一,是劳动者履行义务应当从事工作的时间;休假是指带薪休息)

6、劳动报酬(劳动者的权利和单位的义务)

7、社会保险(主要是单位法定义务,包括登记、申报、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单位的法定义务)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的互相告知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如实告知对方己方真实情况的不在少数。有些用人单位故意扩大工资待遇、劳动条件、劳动环境以及福利待遇等内容,诱骗劳动者到本单位工作;有些劳动者为获得工作岗位,夸大个人简历或虚构个人能力,使用人单位很难判断等。在劳动者工作之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才发现与当初所作介绍不符,感到上当受骗,从而引发争议。《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为今后处理这种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在发生争议时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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