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可以劳动合同的情形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用人单位即使没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也可以单方面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凡符合上述程序的,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原合同均自动失效。
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出资招收录用、出资培训、住房分配、商业秘密等方面另有约定的,劳动者在约定的期限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 324号)的规定,书面通知“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指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其次,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上文已经列出了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再次,因违反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损失。《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223号)中对劳动者应予赔偿的损失作了具体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主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最后,劳动者自动离职或不辞而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履行通知义务而未履行,自动离职或不辞而别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