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名称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不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定期限契约。多数国家或地区采用的是不定期限合同的名称。如法国,德国等。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9条:“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和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的工作订立定期契约,有继续工作者为不定期契约。”在这些国家,劳动合同以不定期限为主要形式。对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不定期限合同。
为什么这些国家会做这样的规定,学者对此已有太多论述。宗旨在于防止劳动关系的短期化,不利于劳动关系的持久稳定和谐。同样也防止劳动者在将其黄金时期贡献给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不再雇佣劳动者,劳动者将在劳动能力或就业能力减弱的情况下面临失业的境遇,以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称谓,笔者认为显然不如不定期限合同通俗,易理解。使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概念,也容易使人认为是永久性合同,无法解除或终止。
有意思的是,我国《合同法》也有“不定期”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合同法》对应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的租赁合同,同样命名为“不定期合同”。当然,由于租赁合同的商业性,应实行意思主义。但劳动合同的性质与商业合同毕竟有所不同。由于劳动法规定不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随意解除,不定期劳动合同并不能与不定期限租赁合同一样,随时终止。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点
1、劳动合同不约定存续期限,这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区别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显著特征;
2、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则该合同直至劳动者退休才终止.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稳定性。该劳动合同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存在,只有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殊情况,劳动合同才解除。需要提及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出现约定解除的情况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将法定的解除条件作为约定的解除事由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这类劳动合同主要适用于专业性或者技术性较强的职务、工种.或者工龄达到一定年限的劳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