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
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它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即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时,合同才成立;合同是合法行为,不能是违法行为,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除具有上述一般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基本特征:
1、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必须一方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另一方是具有劳动权力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存在着管理关系,即劳动者一方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一方中去,成为该单位的一名职工,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依法取得劳动报酬。
3、劳动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以法定为多、为主,以商定为少、为辅,即劳动合同的许多内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如工资、保险、保护、安全生产等,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内容的协商余地较小。
4、在特定条件下,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即劳动合同内容往往不仅限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时还需涉及劳动者的直系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受的物质帮助权。如劳动者死亡后遗属待遇等。
二、劳动合同怎么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1、概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2、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协商一致原则;(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主体、内容、程序三个合法。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在要约期间不得随意变更或撤回要约,也不得拒绝受要约人的有效承诺。
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劳动合同的要约内容表示同意和接受,即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表示赞同,而不是提出修改,或者部分同意,或者有条件的接受。在一般情况下,要约一经承诺,书写成书面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合同即告成立。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我国规定书面形式。事实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