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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止的性质,与劳动合同解除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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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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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中止的性质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些因素导致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行使和履行,待中止期限届满后,又恢复到以前的正常状态。对于劳动合同中止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劳动合同中止是劳动合同有期限的停止状态

劳动合同中止不同于劳动合同变更,不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部分变动,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有期限的停止状态。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运行状态。

2.劳动合同中止不同于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中止不同于劳动合同终止,当中止期限届满后,劳动合同即恢复原状;而劳动合同终止则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劳动关系终止。

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合同双方还保持着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二.劳动合同中止与劳动合同解除的区别

两者的关系因为中止的原因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一,某些情况下,劳动合同中止构成对劳动合同解除的阻碍,这时中止不仅保证雇员暂时地不履行劳动合同主要义务,而且,也阻止雇主以其他和中止无关的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例如,罢工人员的劳动合同中止和休产假雇员的劳动合同中止,就属于此类。

第二,某些情况下,劳动合同中止实际上构成劳动合同解除的序曲。例如,对员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停薪留职引起劳动合同中止,但是,中止之后的结果是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某些情况下,劳动合同中止可以带来合同的继续履行,也可以引起劳动合同解除。例如,短期生病的雇员,其劳动合同因为休病假而中止,但是,如果其病假一直延续下去,雇主就可以以长期缺勤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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