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含义
违约金,也称为违约罚款,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当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劳动合同违约金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时需要向对方支付的金钱。《劳动合同法》颁布前,我国法律未对劳动合同当事方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作具体规定,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的原则,用人单位为了保证用工人员的工作稳定性,在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会有一个违约金的约定,要求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而该条款的签订往往使很多劳动者主动离开原单位时需要缴纳高额的违约金,很容易损害到劳动合同中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劳动者的权益。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取消了“法无规定的情况”,增加了违约金的条款,对其适用范围及标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在劳动合同中设定的违约金条款只限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除此之外,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是行使了法定的辞职权,不构成违约,也无需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
二、劳动合同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区别
劳动合同违约金和赔偿金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区别:
1、是否写进合同。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只要合同中写进了违约金条款,那么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就要按照合同中该条款的约定给付违约金。而赔偿金的给付是按照实际造成的程度来进行的,无论合同中有无相应的条款。
2、是否造成实际损失。由于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违约方有违约的事实,而不论对方是否存在损失,因而使违约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惩罚的性质。而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不仅是劳动者有违约的事实,更重要的判断依据是要有实际损失,赔偿金通常具有补偿的性质。
3、数额与实际损失的关系不同。由于违约金是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因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可能与约定的数额可能不一致,而赔偿金是完全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来确定的。
4、是否适用等分原则。违约金不与实际损失相联系,只要约定符合一般的社会标准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而赔偿金是与实际损失相一致的,尤其是在给予劳动者特殊福利待遇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随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而下降,因此应当逐年递减。
基于上面的分析,违约金和赔偿金不是同一概念,一方违约在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实际上规定了由用人单位在违约金和赔偿金中两者取一的原则。
